泰达币涉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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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因虚拟货币被定罪的案件逐年增多,常见的USDT虚拟货币涉嫌的罪名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掩隐罪及帮信罪等,笔者将撰文分析我们国家对于虚拟币的态度,及从实务和法律层面剖析与USDT虚拟货币有关的犯罪的有效辩护思路,本文则分析与之相关的非法经营罪。
01
USDT及相关概念
1.USDT: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该公司宣传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枚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
2.OTC商家:OTC(即Over-the-counter),即场外交易,OTC商家即提供场外交易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本质上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简而言之,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币),收钱后将USDT转至对方指定钱包地址,脱离平台进行交易。对应的所谓“场内交易”,就是个人与交易平台之间产生的交易。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不存在任何“场内交易”。
3.U商:指的是靠买卖USDT赚取差价的币商。
4.KYC审核:KYC(即Know Your Customer),是指通常由金融机构验证客户的身份。身份验证需要可用于验证身份的信息,例如有效的身份证、包含家庭住址的水电费账单、护照等,身份证件要求因机构而异。如需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获取完全访问权限并提高更高的存款和取款限额,用户需要完成 KYC 验证流程。对用户进行KYC审核也是作为一名合格U商必备的基本能力。
02
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
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监管主要以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一是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二是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三是2021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公告明确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即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持续经营业务活动持否定态度。但上述三则通知、公告并未禁止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个人交易虚拟货币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等通告均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不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能援用的法律依据。
03
交易U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容易引发其他犯罪
本文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进行分析
1.经营者C专门从事美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客户爸爸在国外赚了很多美元需要兑换成人民币回国使用,所以客户爸爸找到地下钱庄经营者C并向其交付美元,经营者C收到客户爸爸的美元后与国外U商兑换成USDT,经营者C收到USDT后再与国内U兑换成CNY,再将得到的CNY扣除手续费后转至客户指定的国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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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C专门从事美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客户爸爸需要将国内CNY兑换成美元用于海外生意周转,户爸爸找到地下钱庄经营者C并向其交付CNY,经营者C收到客户爸爸的CNY后与国内U商兑换成USDT,经营者C收到USDT后再与国外U兑换成美元,再将得到的美元扣除手续费后转至客户指定的国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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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此,非法经营者C遂完成了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业务。《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一条...(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经营者C经营数额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一则案例载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赵某等人正是采取上述手段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4.普通U商视角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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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商认为自己只是与客户C单线交易,实则不知不觉中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
①如U商明知经营者C从事非法兑换业务,则其与C共同犯罪;
②如U商不知经营者C从事何种业务,但C总与U商存在USDT交易往来,C也很大方给予超出市场价的对价,或C含糊其辞,U商猜测到其将USDT用来做坏事但仍继续与其交易,那么U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
③如U商啥也不知道,交易价格正常,交易金额较小,那出事可能性较小。
以上均需要结合案件各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并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呀”就是推脱。
04
以上
最后,各位U商如意识到自己已经入了大坑或在大坑边缘徘徊,何不停下来想想自己的处境或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防范风险方案。鉴于时间及篇幅有限,笔者在下一篇文章中再阐述利用USDT作为媒介经营外汇兑换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与代理,敬请期待。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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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锐聪律师是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黄锐聪律师专注赌博类犯罪、经济类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暴力犯罪等刑事辩护方向,执业以来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赌博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暴力犯罪等刑事辩护经验;经办案件多次取得不起诉(无罪)、缓刑、二审改判(减少刑期)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撤案(无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批捕后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程序后转为取保候审等阶段性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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